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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及健康医疗保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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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7-26 17:11:51
卖家信息: huguo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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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宝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ES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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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对象:年龄为18至60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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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余此类推。本合同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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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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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主合同的保险责任 友邦宝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ADD)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不同程度的残疾或因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烧伤且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导致Ⅲ度烧伤,可获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 Ø 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1)友邦附加宝康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AMRD)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则本公司按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意外医药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医药费用给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2)友邦附加特别加惠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 (NEDI)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意外事故,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3)友邦附加意外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2004.04版)(AHI)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每日意外住院给付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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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基本保障,除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外,另外提供意外烧伤保险金,提供客户更周全的意外险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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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职业等级,1-4级单一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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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手续简便,不需体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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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全球性的意外险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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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四种计划,客户可依照个人需要选择购买。各计划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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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一 |
计划二 |
计划三 |
计划四 |
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及 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 |
30,000 |
50,000 |
80,000 |
100,000 |
意外医药补偿 (次) 每次意外事故的免赔额为100元 |
3,000 |
5,000 |
8,000 |
10,000 |
| 特别加惠双倍给付 |
30,000 |
50,000 |
80,000 |
100,000 |
意外住院给付 (周) 不足一周按日计算 |
300 |
500 |
500 |
700 |
| 年缴保险费 |
203 |
333 |
498 |
628 | |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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