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说明:
友邦综合员工福利保险计划(CEBII)
| 一 | 为什么选择友邦综合员工福利计划 | |
| 作为东南亚最大的人寿保险集团之一,友邦保险凭借多年为当地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经验,特地为客户设计了完备的员工综合福利计划。友邦综合员工福利计划操作简便,保费合理,企业可针对需求选择不同组合。此计划为您的员工提供团体人寿、意外、住院医疗保障,您可籍此周全保险计划表达对员工的关怀和重视,同时享受友邦专业、周到的客户服务,免除您和您员工在工作或生活上的后顾之忧。 稳健的保险公司 +专业的福利顾问 +周全的保险计划 + 优质的售后服务= 友邦综合员工福利保险计划 | ||
| 二 | 产品特色 | |
| ▪ 完善的福利计划 ▪ 灵活的组合方式 ▪ 合理的费用支出 | ||
| 三 | 我们的服务 | |
| 友邦保险本着 “ 财务稳健, 信守一生” 的经营理念, 设立严格的操作标准, 为您和您的员工提供: ▪ 专业的员工福利建议 ▪ 高效的客户服务系统 ▪ 科学的理赔分析报告 | ||
| 四 | 申请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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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安计划 | ||
| ▪ | 产品特色 | |
| 基本型保障产品,保费较低,侧重意外伤害保障,帮助员工抵御风险。 | ||
| ▪ | 产品简介 | |
假设某企业为其一名28岁的员工投保盛安保险计划2,每年支付保险费191元,该被保险人(即该员工)可获得以下保障:![]() 盛安计划共有9个计划,您可以根据需求灵活选择。 单位:人民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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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康计划 | ||
| ▪ | 产品特色 | |
| 保障全面,涵盖住院医疗保障,充分补充社会医疗保险,有效提升企业员工福利。 | ||
| ▪ | 产品简介 | |
假设某企业为其一名28岁的员工(已有社会医疗保险)投保盛康保险计划2,每年支付保险费357元,该被保险人(即该员工)可获得以下保障:![]() | ||
| 盛康计划共有9个计划,您可以根据需求灵活选择。 单位:人民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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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福计划 | ||
| ▪ | 产品特色 | |
| 保障全面,涵盖住院医疗及重大疾病保障,充分补充社会医疗保险,全面提升企业员工福利。 | ||
| ▪ | 产品简介 | |
假设某企业年龄为28岁的员工(已有社会医疗保险)投保盛福保险计划4,每年支付保险费633元,即可获得以下保障:![]() | ||
| 盛福计划共有9个计划,您可以根据需求灵活选择。 单位:人民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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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保险责任 | |
| 友邦加惠C2款团体定期寿险(GTLTPD(C2)) 1、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等值于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残疾,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的残疾保险金。 友邦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GADDR) 1、若被保险人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本附加合同《给付表一》中所列的不同程度残疾,则本公司按残疾程度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导致III度烧伤,本公司按烧伤程度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的同一意外事故,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友邦附加公共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GPCAR) 1、若被保险人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本附加合同《给付表一》中所列的不同程度残疾,则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导致III度烧伤,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的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B款团体医疗保险(GAMR(B)) 被保险人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就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以及限额,且由该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支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GCIR25)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于重大疾病等待期后首次发 病,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因遭受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所定义的意外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值于重大疾病确诊时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保险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包括: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瘫痪——永久完全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 个月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关于重大疾病的详细定义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上述重大疾病的定义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是用规范》 友邦住院及手术C2款团体医疗保险(GHS(C2)) 若被保险人于住院及手术等待期后因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或遭受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或在医院手术室接受门诊手术,则可获得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金给付。 本合同的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金包括以下各给付项目: (1)每日住院床位费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入住医院治疗,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其每日应给付金额等于医院每日所收取的实际住院床位费乘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项给付比例所得金额,且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本项给付的合格金额等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上述每日应给付金额之和,且其住院日数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同一住院原因最长住院日数为限。 (2)手术费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入住医院且接受符合本合同定义的医疗必需的手术,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其合格金额为由医生实施手术而由医院实际收取的手术费乘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项给付比例所得金额,且对同一次手术费用补偿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在医院手术室接受符合本合同定义的医疗必需的门诊手术,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其合格金额为由医生实施手术而由医院实际收取的手术费乘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项给付比例所得金额,且对同一次手术费用补偿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而间歇性施行手术(包括住院手术及门诊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或在同一住院原因期间施行,则视为同一次手术费用补偿,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3)住院医疗杂费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入住医院治疗,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给付,其合格金额为在医院实际收取住院床位费期间所实际发生的下列住院医疗杂费乘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项给付比例所得金额,且对同一住院原因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a) 住院期间医生诊查费;重症监护费; (b) 敷料、普通夹板和石膏费; (c) 心电图、X光检查、B超、化验费等; (d) 基础代谢测试费; (e) 理疗费; (f) 氧气费; (g) 放射检查或者治疗费; (h) 静脉注射费; (i) 血液或者血浆费; (j) 一般护理服务费; (k) 往返医院的医疗必需的救护车服务费。 (4)药费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入住医院治疗,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其合格金额为在医院实际收取住院床位费期间根据医生处方而实际发生的药费乘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项给付比例所得金额,且对同一住院原因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 ||
| 主合同责任免除 | ||
| 友邦加惠C2款团体定期寿险(GTLTPD(C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废,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的身故;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的残废; 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而导致的残废; 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前(以较迟者为准)已经发病或残废或曾因伤害或疾病接受医生的治疗、诊断、会诊或者取得处方药物,该被保险人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于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所对应的既往症免责期内以同一伤害或疾病为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的身故; 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前(以较迟者为准)已经发病或残废或曾因伤害或疾病接受医生的治疗、诊断、会诊或者取得处方药物,该被保险人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以同一伤害或疾病为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的残废。 友邦住院及手术C2款团体医疗保险(GHS(C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及手术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 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滥用药物影响;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美容和外科整形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伤害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致伤害;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免疫接种、疫苗接种或者预防接种; 购买或者使用专用支架、器械、设备或者假肢,移植物、隐形眼镜、眼镜、助听器或者试用此类物品; 买或者使用非医疗服务,如电视、电话及类似物品;(与合同完全一致) 非医疗必需的治疗; 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份,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被保险人非在本合同所定义的境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前(以较迟者为准)十二个月内曾因伤害或疾病接受医生的治疗、诊断、会诊或者取得处方药物,该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于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所对应的既往症免责期内因同一伤害或疾病而接受医生的治疗、诊断、会诊或者取得的处方药物。 附加合同责任免除 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GCIR25):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
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